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取得个人同意,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依据表述的意义
文本中写不写依据、怎么写依据,直接影响后续举证。写对了,可以说明该项处理并非任意为之;写错了或写得含糊,反而会暴露依据与实际场景的脱节。
二、三类文本的分工
第一,隐私政策面向用户,重点说明收集什么、用于什么,并对超出基础服务目的的用途单独提示。第二,用户协议面向合同关系,重点界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合同必需类处理可以在这里找到依托。
第三,第三方合作协议面向合作方,重点约定各方角色、处理目的、字段范围与安全义务,防止对方超范围使用。三类文本各司其职,不要用同一段话试图同时完成多项功能。
三、需要避免的写法
一是把多种依据糅合成一句「基于业务需要及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相关信息」,听上去周全,实际上无法对应任何具体处理。二是在隐私政策中用「我们可能将您的信息用于改善服务」这类表述,为日后的任意利用预留空间。三是在未取得单独同意的情况下,在协议中写入包含对外提供或营销同意的概括条款。
四、起草后的核对动作
文本定稿前,把政策、协议与第三方合同放在一起,逐项核对同一处理活动的依据表述是否一致。三份文本互相矛盾,比任何一方写得不完整都更麻烦。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