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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同意

争议应对:用户主张「我没同意过」,怎么应对|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同意的自愿明确与撤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易于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一、举证责任在我方

当用户主张从未同意某项处理时,证明同意有效存在的负担通常落在处理者一侧。此时需要拿出的不是一句「注册时已勾选」,而是一套能够还原当时场景的材料。

二、四类可用材料

第一,文案版本,包括用户作出确认当时生效的隐私政策与弹窗原文及时间。第二,确认记录,包括勾选动作的日志、时间戳与页面标识。第三,交互留痕,例如页面截图或录屏,用以说明同意与拒绝是否在视觉与操作上对等。

第四,处理范围对照,用以说明实际处理是否落在所取得同意的范围内。四类材料缺一不可,只拿出其中一类,往往难以完整回应质疑。

三、常见抗辩失败的原因

一是材料时间线断裂,只能提供最新版本的政策,无法还原当时的文本。二是同意范围与实际处理不符,用户只同意了基础服务,实际却被用于营销。三是存在搭车与变相强制,用户即使勾选,也难以认定为自愿作出。

四、处理建议

对确属未取得有效同意的处理,宜停止使用并说明整改安排。对同意范围存在争议的,应当完整呈现文案与记录,把判断交给对方。不建议在没有材料支撑的情况下,仅凭经验推测去主张同意已经取得。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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