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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要点:把数据出口的控制权留在自己手里|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一、谈判的分歧在哪里

对外提供类合作中,供方关心数据被怎么用,需方往往希望保留更大的使用弹性。分歧集中在两点:数据能否用于约定之外的目的,以及能否再向第三方提供。这两点决定了风险的边界,也是谈判的核心。

二、我方应坚持的底线

第一,用途封口。约定数据仅用于本次合作明确的目的,超出即构成违约。第二,转手禁止。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第三,告知与同意由我方完成,对方配合提供必要信息以便我方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删除可核验。合作终止或用户撤回后,对方应按期删除并提供可核验的证明,无法完全删除的说明技术原因与替代措施。

三、可以交换的空间

在守住底线的同时,可以在以下方面适度灵活:允许对方在去标识化或聚合层面用于模型优化与统计;对删除核验的方式接受书面说明而非现场审计;对通知期限与响应时限给予合理安排。这些让步不影响风险边界的实质。

四、无法达成一致时的选择

若对方坚持保留自由使用与再提供的权利,应当重新评估合作本身。此时可考虑改为由其提供分析结论而非原始数据,或仅提供不可识别到个人的统计结果,把合作限制在不触发对外提供规则的范围内。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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