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一、对外提供的三类文本
涉及对外提供时,至少有三处文本需要同步处理:隐私政策中的对外提供说明、用户确认时的单独同意文案、与接收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三处文本的对象不同,但内容必须互相印证。
二、隐私政策里的说明
政策中应当以清单或表格形式列明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涉及的信息种类。避免使用「我们可能将您的信息提供给合作伙伴」这类无法核对的表述,也避免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后续新增接收方预留空间。
三、单独同意文案的写法
单独同意的文案应当让用户在不查阅政策的情况下就能理解:信息将提供给谁、用于做什么、涉及哪些字段。文案应当单独成段并配独立的确认按钮,不得与基础服务的同意合并。对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出境的情形,还应当在文案中作相应提示。
四、合作协议中的关键条款
协议中应当约定:接收方仅在约定目的与方式范围内处理;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变更处理目的须重新取得同意并事先通知我方;发生安全事件时的通知义务与配合安排;合作终止后的删除或返还义务及核验方式。这几条是控制下游风险的抓手。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