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与处理门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一、敏感信息的文本要求更高
敏感信息的处理除需要告知处理目的、方式与信息种类外,还应当说明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文案如果只写「为保障账户安全,我们可能收集您的人脸信息」,远未达到要求。
二、四段式文案结构
第一段说清处理什么,具体到字段名称与采集方式。第二段说清为什么必须处理,把必要性讲明白,并说明是否有替代方案及为何未采用。第三段说清可能的影响与保护措施,包括保存期限、访问限制与加密方式。
第四段给出明确的选择,包括同意与拒绝两条路径,并说明拒绝后哪些功能可用、哪些不可用。四段写全,用户知情才有实际内容。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特别要求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文案中应当明确告知由监护人代为作出确认,以及不同意后不影响基础功能的使用安排。
四、影响评估报告与文本的衔接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应当与对外文案保持一致。报告中论证的必要性、影响与措施,应当能够在用户看到的文案中找到对应的表达。两份文件口径不一,说明其中至少一份没有认真做。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