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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有跨境架构的企业,先查三件事|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出境的条件与路径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出境风险为什么难自查

出境的隐蔽性很强:境外总部的统一报表、境外团队的运维访问、境外云服务的默认存储、境外 SDK 的数据回传,都可能构成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但企业的国内团队未必知情。并购带跨境业务的标的、或者为集团做合规体检时,这一环节最容易出现盲区。

第三十八条给出的是一份路径清单:安全评估、专业机构认证、标准合同,以及其他法定条件。路径选择的前提,是先确认到底有没有出境、出了多少、去了哪里。

二、必查的三件事

第一,数据落在哪里。核查服务器所在地、云服务的区域配置、备份与灾备节点,确认个人信息是否实际存储或可被境外访问。第二,谁在访问。核查境外人员是否具有对境内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运维账号与远程访问通道尤其需要注意。

第三,出口在哪里。梳理所有对外传输通道,包括接口回传、报表同步、SDK 与第三方服务的境外回传,逐项确认传输字段与接收方。

三、容易被忽略的出境情形

包括:境外母公司要求回传的用户明细或行为数据;使用境外云服务商的默认区域;境外团队通过远程工具直接访问生产库;境外支付、风控、客服系统处理境内个人信息;以及境外 SDK 将设备与行为数据回传至境外服务器。

四、尽调的输出

建议形成一份出境清单:数据类型与字段、接收方与所在国家或地区、传输方式与频次、现行依据、是否已完成相应路径手续。清单是后续选择路径与整改的基础。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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