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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用户自行公开的信息可以随便用吗,边界在哪里?|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招聘信息聚合平台抓取了个人在公开社交账号上发布的求职信息,包括姓名、期望薪资与所在城市,汇聚后用于向企业推荐候选人。用户丙主张自己没有授权平台这样使用,平台则称这些内容用户自己已经公开发布,属于可以合法处理的范围,并配有公开的展示页面。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一项独立的合法性基础。实务中通常认为,自行公开并不等于放弃一切控制,处理仍要受合理范围与处理目的的限制。本情景中,抓取公开信息后重新汇聚用于商业推荐,可能超出原来的公开目的与个人的合理预期;若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与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处理门槛还会更高。

平台提示

以公开信息为数据来源的业务,应当评估三件事:原始公开的目的是什么、新的处理目的是否与之相容、汇聚后是否会形成个人不愿被掌握的整体画像。在隐私政策中说明数据来源与用途,并给当事人提供删除渠道,是较为务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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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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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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