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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政府部门向企业调取用户信息,企业照做算不算违规处理?|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互联网平台收到属地行政部门的一份协查函,要求提供涉嫌违法账号的注册手机号与登录记录。平台法务在内部讨论时出现分歧:一方认为这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可以直接配合;另一方担心提供行为本身构成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需要用户同意。平台最终先行提供了部分材料。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合法性基础中,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属于独立的依据。实务中通常认为,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可能不需要另行取得个人同意,但前提是调取主体依法有权、范围与调查事项相关、程序上有正式文书。若超出必要范围提供无关信息,或者请求缺乏合法依据,平台仍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同时,此类向国家机关提供的情形,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面向一般接收方的告知同意规则在适用上有所区别。

平台提示

建立统一的对外协作受理流程:审查请求主体的权限与文书形式,核对调取范围是否与事项相关,超范围的部分应当说明并拒绝。全过程留痕,包括收件时间、经办人、提供内容与审批记录,便于事后说明。对无法判断的请求,宜先咨询专业人士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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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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