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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

把境内用户信息提供给境外合作方,要额外做什么?|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在线教育平台与境外一家内容机构合作,向对方提供用户的学习进度与联系方式,用于联合课程运营与结课证书发放。合作方服务器位于境外,平台认为已有合作协议与用户授权即可开展。用户辛在收到境外邮件后提出质疑,并约定按月结算费用。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解决的是提供环节的告知与单独同意,而提供对象在境外时还会叠加出境要求。实务中通常认为,向境外接收方提供个人信息,除完成告知与取得单独同意外,还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选择相应的出境路径,达到规定情形的可能需要进行安全评估或签订标准合同;境外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的,还需重新取得同意。

平台提示

把对外提供与数据出境放在同一张流程图上处理:先确定接收方所在地与处理角色,再判断适用哪条出境路径,最后落实告知与确认动作。合作协议中写明接收方的处理范围、安全义务与再转移限制,并对境外接收方的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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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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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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