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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几十个客户共享名单,还要单独同意吗?|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小型装修设计工作室在承接项目时,会把客户的姓名、房型与联系电话转交给长期合作的施工队与建材商,用于上门测量与供货衔接。工作室规模不大,一年服务的客户不过数十位,认为数量有限,不必专门就共享取得同意。客户戊在接到建材商推销电话后提出不满。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不以数量为门槛。实务中通常认为,只要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了个人信息,就应当完成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接收方如果自行决定推销节奏,还可能构成独立的处理者,超出原目的使用需要重新取得同意。少量共享在操作上更容易做细,恰恰有条件逐项告知并留下确认痕迹量小不等于可以省略告知这个动作,只是操作上更容易做细。

平台提示

对外转交信息前,先用一两句话向客户说明接收方是谁、用于什么环节,并取得明确确认。把接收方的名单与用途写进服务说明,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承接方一侧的推销行为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加以限制,超出范围的推广不应被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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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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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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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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