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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共享就不给下单,这种同意有效吗?|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旅游预订平台在订单确认页设置了一个必选项,文案为同意将本人信息提供给合作酒店与用车服务商,否则无法提交订单。用户己为了完成预订只能勾选,事后主张这一同意并非自愿作出,要求平台删除已共享的信息,页面下方还有一行小字提示。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取得单独同意,而同意本身还须满足自愿、明确的要求。实务中通常认为,把同意共享设置为完成交易的前置条件,可能对自愿性构成不当限制;但如果向合作服务商提供信息确实是完成该项预订所必需,处理者可能转而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项下为履行合同所必需作为依据,此时是否仍需单独同意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关键差别在于该共享是否落入完成本合同所必需的范畴。

平台提示

把与完成订单直接相关的必要共享单独说明,明确它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与履约无关的共享(例如把信息提供给广告合作方)应当设为可选项,不同意的用户仍能正常下单。文案上避免使用不给就用不了这类捆绑式表达,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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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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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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