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在线票务平台与旅行社合作,向对方提供购票用户的姓名与行程信息用于后续服务。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写有一条共享条款,但未设置独立的确认动作。用户丁投诉后,平台提交了用户协议及其勾选记录,主张已经完成告知并取得同意,并附有一份合作说明。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同时要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信息种类。实务中通常认为,单独同意需要在一般同意之外设置独立的告知与独立确认动作,隐藏在用户协议中的共享条款通常难以满足要求;即便有勾选记录,若无法反映告知的具体内容,举证效果也会受限。行程信息还可能涉及行踪轨迹,需要另行评估是否落入敏感个人信息。
平台提示
把共享条款从用户协议中提出来,做成独立的说明页面与确认步骤,写明接收方是谁、用于什么目的、涉及哪些信息、保存多久。保留确认动作的完整留痕。若涉及行踪等敏感信息,还应当按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单独处理。
相关阅读:案例情景库 | 实务文章 | 常见问答 | 法条要旨速查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