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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

把用户名单交给合作方做联合营销,是共享还是委托处理?|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健身类 App 与一家运动装备品牌签订合作协议,由 App 向其提供近半年活跃用户的手机号与运动偏好,品牌方自行决定营销节奏与投放人群,App 按月收取费用。协议中把这种安排写为数据合作。用户乙在收到品牌方短信后提出异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范的是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实务中通常认为,判断是提供还是委托处理,关键看接收方是否自行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本情景中品牌方自主决定投放策略,通常属于独立的处理者,App 与品牌之间可能构成提供关系,需要向用户告知接收方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信息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把它写成数据合作或委托处理,不改变实际的法律性质。

平台提示

设计对外合作时先把角色定清楚:对方是受托处理还是独立处理。属独立处理的,把接收方信息、目的与字段范围逐项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并在协议中约定对方不得超出该范围处理。协议用语与实际安排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名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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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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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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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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