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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接收方想扩大用途,境内企业怎么把关?|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境内电商平台依照标准合同路径向境外一家服务商提供用户数据,用于订单履约。合作一段时间后,服务商提出希望把这些数据用于其自身的模型训练。平台内部对能否同意存在分歧:一方认为对方是长期合作伙伴,另一方担心超出原目的使用会带来风险。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第二十三条的口径,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实务中通常认为,把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属于新的处理目的,通常需要重新完成告知与取得同意,并评估是否需要重新履行出境相关手续或更新影响评估;仅靠双方内部同意,可能不足以覆盖对个人的义务。

平台提示

在出境合同中明确限定处理目的与字段范围,约定接收方不得自行扩大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走一次完整的重新评估与重新告知流程。对合作方的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必要的了解,例如通过约定的报告机制或审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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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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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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