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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提供

境外机构来函调取数据,同时又涉及跨境诉讼,怎么处理?|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境内企业在境外涉及一宗商业诉讼,对方通过境外程序要求其提交包含境内用户信息的材料;同期还收到一家境外机构依据当地规则提出的数据调取请求。企业既担心影响诉讼进程,也担心违反境内关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涉诉金额约数百万元。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实务中通常认为,此类情形需要同时考虑诉讼程序与数据出境两套规则:诉讼中提交材料的方式、范围与途径可能影响判断,境外机构的调取请求也应当先履行相应程序。是否存在批准路径以及如何申请,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由专业人士评估。

平台提示

收到此类要求时,先固定文本并评估其性质与范围,不要先行提交。同步评估是否可以采取去标识化、限定范围或通过跨境司法协助途径处理。确有提交必要的,先完成相应程序并保留全部往来记录。多线并行时保持统一口径,避免不同渠道的说法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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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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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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