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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规则

什么样的同意才算「自愿、明确」?|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一款工具类应用在启动时弹出授权窗口,选项只有「同意并继续」,没有拒绝按钮。运营认为这是行业惯例,法务却指出:这种设计下取得的同意,很难被认定为自愿作出。

本篇说明有效同意需要满足的四项要求,以及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这两种特殊形态的适用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同意的自愿、明确与撤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易于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一、有效同意的四项要求

第一,充分知情。个人应当在同意前清楚知道处理者是谁、处理什么信息、用于什么目的。不知情下的同意不成立。

第二,自愿作出。不得以捆绑、默认勾选、拒绝服务相要挟等方式取得同意。不同意就不让使用基本功能,属于典型的非自愿。

第三,明确具体。同意应当指向具体的处理活动,概括性的「同意一切处理」难以满足明确性要求。

第四,易于撤回。撤回的通道应当与取得同意的通道同样便利,且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障碍。

二、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的特别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单独同意的情形,不得用一份打包的隐私政策代替,需要通过独立的告知与独立的确认动作取得。

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形,需要以书面或可视为书面的形式固定,例如签字或等效的电子确认。

操作清单

确认同意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检查告知是否先于授权动作。

检查是否存在捆绑授权,把可选功能与基本功能解绑。

确保同意指向具体的处理活动,不用「同意一切处理」式的概括表述。

对法律规定需单独同意的情形设置独立确认环节,需要书面同意的以可留痕形式固定。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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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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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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