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意是否有效,最终要靠记录说话。企业需要证明个人确实作出过一次主动、明确的选择,而个人则往往从「不同意就没法用」这一点切入。双方的证据方向截然不同。
本篇梳理处理者需要留存的材料与个人常用的主张角度。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同意的自愿、明确与撤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易于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一、处理者需要留存的材料
告知文本的版本与生效时间、展示页面的截图或录屏,用于证明同意作出前个人已被充分告知。
授权操作日志,记录勾选、点击、确认的时间与方式,用于证明同意系个人主动作出而非默认取得。
撤回渠道的说明与撤回记录,用于证明撤回机制真实可用。
二、个人的主张角度
个人主张同意不成立的,通常从「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这一事实切入,用流程截图说明同意的非自愿性。
默认勾选、隐含同意、以继续使用视为同意等做法,都是常见的攻击点;举证重点在于是否能证明存在一次真实的、可拒绝的选择动作。
操作清单
处理者应保存告知文本的版本与生效时间,以及展示页面的截图或录屏。
保存授权操作日志,记录勾选、点击与确认的时间与方式。
保存撤回渠道的说明与撤回记录,证明撤回机制真实可用。
个人主张时可用流程截图说明同意的非自愿性,重点固定默认勾选与拒绝即无法使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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