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意在时间上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必须在处理之前取得,二是目的变更后必须重新取得。很多人把同意理解为一次性的通行证,忽略了它的有效期其实由处理目的决定。
本篇说明取得时点、重新取得时点以及撤回效力的回溯边界。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同意的自愿、明确与撤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易于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一、时点要求
同意必须在处理开始之前取得。先收集后补勾选,即使事后补上了同意记录,也难以改变时点瑕疵。
处理目的、方式或信息种类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取得同意。变更时点是判断后续处理是否获得授权的分界。
二、撤回的效力回溯边界
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这一点常被误读为撤回无效。撤回针对的是将来的处理。
撤回后处理者应当立即停止基于同意的处理,并在合理期间内删除或匿名化相应数据,不得以「已取得同意」为由继续使用。
操作清单
把同意取得动作安排在数据收集之前,通过流程保证顺序不被颠倒。
处理目的、方式或信息种类变更时,重新取得同意并记录变更时点。
向个人说明撤回针对的是将来的处理,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不受影响。
撤回后立即停止基于同意的处理,并在合理期间内删除或匿名化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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