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意流程的设计有两个抓手:取得环节要做到一次目的一次确认,撤回环节要做到与授权同样便利。前者防住非自愿,后者防住权利虚设。
本篇说明取得同意与设置撤回通道的具体做法,以及应当留存哪些过程记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同意的自愿、明确与撤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易于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一、取得同意的流程
分场景弹窗告知,逐项说明用途,设置独立的勾选控件,做到「一个目的一次确认」,避免一揽子授权。
把可选功能与基本功能区分开:拒绝可选功能的授权,不应导致基本功能无法使用。
二、撤回通道的设置
在设置页面提供撤回入口,位置应当与授权入口同样容易找到;撤回操作后应当有明确反馈并同步停止处理。
建立撤回记录台账,记录撤回时间与后续处理情况,用于证明撤回机制确实运行。
操作清单
分场景弹窗告知,逐项说明用途,做到一个目的一次确认。
把可选功能与基本功能区分开,拒绝可选授权不影响基本功能。
在设置页面提供撤回入口,位置与授权入口同样便于查找。
建立撤回记录台账,记录撤回时间与后续停止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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