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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规则

关于同意的三个常见误判|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撤回同意等于违约可以拒绝」「一次同意长期有效」,这三句话在产品和运营讨论中出现频率很高,也都需要校正。

本篇辨析围绕同意的典型误解,并指出正确的做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同意的自愿、明确与撤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易于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一、误判一: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

沉默或者继续使用不构成同意。同意需要主动、明确的意思表示,推定同意在现行规则下难以成立。

二、误判二:撤回同意等于违约,可以拒绝

撤回同意是个人的法定权利,处理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服务需要为由限制撤回,也不能因此对个人施加不合理的不利后果。

三、误判三:同意取得一次可以长期有效

处理目的、方式或信息种类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取得同意。一次授权覆盖未来所有用途的做法不成立。

操作清单

不要依赖沉默或继续使用推定同意,同意需要主动明确的意思表示。

不要限制个人撤回同意,也不得因撤回而施加不合理的不利后果。

不要用一次授权覆盖未来所有用途,目的变更需重新取得同意。

不要在授权界面预置勾选状态,默认同意在举证上难以成立。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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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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