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数据一旦传输出去,事后再补同意或补协议都难以消除时间顺序上的问题。因此在开通数据接口之前完成全部前置动作,是这类业务的基本要求。
本篇说明提供行为的前置时点要求,以及合作关系终止后的删除确认节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一、前置的时点要求
告知与单独同意应当在提供行为发生之前完成。先传输后补同意在顺序上即已违规。
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或方式时,应当重新取得同意;变更发生在接收方一侧,但重新取得同意的义务仍需向个人履行。
二、关系的存续与终止
合作关系终止后,应当要求接收方删除或返还相应个人信息,并留存其已删除的确认记录。
对持续性的数据接口,应当设置定期复核机制,确认接收方的实际处理仍在约定范围内。
操作清单
在提供行为发生前完成告知与单独同意,不采用先传输后补手续的做法。
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或方式时,重新取得同意并记录变更时间。
合作关系终止后要求接收方删除或返还信息,并取得其确认记录。
对持续性数据接口设置定期复核,确认接收方的实际处理仍在约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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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任何合规结果。具体事项请结合业务场景与最新监管口径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