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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与出境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内控路径|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合规的对外共享有一条清晰的操作链:评估必要性、尽调接收方、签署协议、取得单独同意、开启接口、定期核对。跳过其中任何一环,后续都可能被追问。

本篇给出这条操作链的具体步骤与每步应当留下的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一、事前评估与协议签署

第一步,评估提供行为的必要性,确认该共享是为实现某具体功能所必需,而非出于资源交换等非必要考虑。

第二步,对接收方开展合规尽调,核查其数据安全能力与合规记录,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第三步,签署数据处理协议,明确目的、方式、种类、期限、安全义务与违约责任,并约定审计权。

二、事中告知与事后管理

通过独立弹窗向个人告知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留存完整记录后方可开启数据接口。

建立共享台账,记录共享对象、字段、目的与协议期限,定期核对实际传输情况,合作终止时及时停接口并确认删除。

操作清单

第一步,评估共享的业务必要性,确认该共享为实现具体功能所必需。

第二步,对接收方开展合规尽调,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第三步,签署数据处理协议,明确范围、安全义务、违约责任与审计权。

第四步,通过独立弹窗取得单独同意后开启接口,并建立共享台账定期核对。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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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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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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