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共享带来的收益往往是一次性的对接便利,而违规的代价却可能包含高额罚款与业务暂停。在决定是否共享之前,把两边的账算清楚是必要的。
本篇说明违规提供的处罚档次,以及评估共享必要性时可用的成本比较方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一、责任档次
违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是否取得单独同意是档次判断中的重要因素。
二、共享的必要性与成本比较
共享所节约的成本通常是一次性的对接费用,而违规可能带来的罚款与业务暂停损失往往量级更大,测算时应作对比。
若某次共享缺乏功能上的必要性,放弃共享本身往往就是成本最低的合规方案,而不是补一套告知与同意流程。
操作清单
按情节一般与情节严重两档说明处罚后果,注意按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敞口口径。
把共享所节约的对接成本与违规可能带来的损失作对比,判断共享是否必要。
对缺乏功能必要性的共享,优先考虑通过放弃共享来消除风险。
把补齐告知与同意流程所需的改造成本列入评估,作为继续共享的准入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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