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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协议中应当写入的条款|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数据处理协议是共享关系的边界文件。把目的、方式、种类、期限、安全义务与终止安排写清楚,既能约束接收方,也能在争议中为提供方留下可用的证据。

本篇说明数据处理协议中应当写入的边界条款与终止条款。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一、处理边界条款

明确写清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并约定接收方不得超出该范围处理,超出时须另行取得同意。

约定接收方不得再次向第三方提供,确需再提供的应当事先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履行告知与同意义务。

二、安全与终止条款

约定安全保护措施的最低要求,例如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与安全事件通知义务。

约定合作终止后的删除或返还义务与确认方式,以及提供方对接收方的审计权,为后续核查留下接口。

操作清单

在协议中明确处理目的、方式、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约定不得超范围处理。

约定接收方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确需再提供的须事先取得书面同意。

约定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与安全事件通知等最低安全要求。

约定合作终止后的删除或返还义务、确认方式以及提供方的审计权。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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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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