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是一项常态化义务,自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之时产生,不以是否发生安全事件为前提。事后再补制度,难以说明义务此前已经履行。
本篇说明义务启动时点、等级保护的前置要求与演练培训的周期安排。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本条见《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全流程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一、义务的启动时点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自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之时即产生,不以是否发生安全事件为前提。事后补制度难以说明义务已履行。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当在系统上线运行前完成定级备案,把等级保护作为数据安全义务的基础环节。
二、持续运行与定期演练
培训应当按年度组织并留存记录,制度应当随组织架构与业务变化及时修订。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并留痕,演练记录既是义务履行的证据,也是发现薄弱环节的手段。
操作清单
自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起即建立制度与措施,不采取事后补做的方式。
在系统上线运行前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
按年度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并留存签到、课件与考核记录。
定期演练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留痕,把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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