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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

敏感信息条款与授权界面设计|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处理敏感信息需要一套独立的告知与确认设计。把它塞进通用的隐私政策与授权框,很难满足单独同意与告知影响的要求。

本篇说明敏感信息的告知条款与替代方案设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与处理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一、单独告知加单独同意

在触碰敏感信息前设置独立弹窗,写明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与保护措施,并取得单独同意。

提供不依赖敏感信息的替代方案,例如以密码替代人脸识别,避免形成事实上的强制收集。

二、保护措施写入制度

在内部制度中明确敏感信息的分类清单、访问权限层级、加密标准与保存期限,使保护措施有制度依据。

约定敏感信息处理的审批流程与责任人,把严格保护措施落到可执行的操作规范上。

操作清单

触碰敏感信息前设置独立弹窗,写明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与保护措施。

提供不依赖敏感信息的替代方案,避免形成事实上的强制收集。

在内部制度中明确敏感信息清单、访问权限层级、加密标准与保存期限。

约定敏感信息处理的审批流程与责任人,把严格保护措施落到操作规范上。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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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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