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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

敏感信息争议的攻防组织|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敏感信息争议中最容易被证实的,是「不刷脸就没法用」这类强制收集的事实。这类事实不需要复杂的技术论证,一段流程记录就足以说明问题。

本篇从企业合规与个人维权两侧梳理举证方向与动作顺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与处理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一、企业一侧

第一步,梳理现有业务中涉及的敏感信息清单,逐项评估特定目的与充分必要性,对缺乏依据的采集果断下线。

第二步,补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与单独同意记录,把前置程序做完整。

第三步,核查存储与访问控制的实际状态,重点排查明文存储、权限过宽与日志缺失三类问题。

二、个人与监管一侧

第一步,固定强制生物识别等事实,例如「不刷脸就无法使用核心功能」的流程记录。

第二步,核查是否取得单独同意与是否告知必要性及影响,未单独告知的情形举证成本低、说服力强。

第三步,关注未成年人信息的处理是否取得监护人同意,以及跨过十四周岁节点后的授权是否重新设计。

操作清单

企业侧:梳理敏感信息清单,逐项评估必要性与特定目的,对缺乏依据的采集果断下线。

企业侧:补齐影响评估报告与单独同意记录,把前置程序做完整。

主张方:固定强制生物识别等事实,记录「不提供就无法使用核心功能」的完整流程。

主张方:核查是否取得单独同意与是否告知必要性及影响,这两项缺失的举证成本低、说服力强。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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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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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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