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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有哪几条合规路径?|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一家跨境电商公司把国内用户的订单信息同步到境外仓库系统,技术人员认为数据仍然存在境内服务器上,只是让境外同事登录查看,不算出境。这一判断在数据合规上是否正确,需要回到出境规则的适用标准。

本篇说明个人信息出境的四条合规路径,以及不同路径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出境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四条可选路径

路径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适用于达到规定情形的处理者,属于门槛较高的路径。

路径二,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网信部门规定开展,侧重于对处理者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评价。

路径三,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按照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是较常用的路径。

路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为后续制度留出接口。

二、适用范围的分层

不同路径适用于不同情形,判断的第一步是确认自身是否达到较高的数量或主体标准,达到的通常需要走安全评估路径。

未达到相应标准的,一般可以选择标准合同或保护认证路径,但仍需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前置工作。

操作清单

盘点出境场景,确认是否存在境外主体可以访问境内数据的情形。

按自身规模与业务判断适用路径:安全评估、保护认证、标准合同或其他法定条件。

确认路径后一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前置工作。

对每一类出境数据明确接收方、字段范围与处理目的,形成出境场景清单。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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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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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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