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出境合规的争议通常不是围绕事实是否存在,而是围绕材料是否齐备:路径文件在不在、影响评估做没做、实际传输范围是否与批准范围一致。这三项构成了主要的举证内容。
本篇梳理各类路径下需要留存的材料与影响评估应当包含的内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出境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路径选择的证明材料
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留存申报材料与评估结论;采用标准合同的,应当留存已备案的标准合同文本与境外接收方的承诺文件。
开展保护认证的,应当留存认证申请材料与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内的维护记录同样需要保存。
二、影响评估的材料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是各类路径共同的前置材料,应当写明出境目的、信息种类与数量、境外接收方情况与风险应对措施。
报告中应当包含对境外接收方所在法域法律环境的分析,说明其保护水平是否足以承载本次出境处理。
操作清单
采用标准合同路径的,保存已签署并备案的标准合同文本与境外接收方的承诺文件。
采用认证路径的,保存认证申请材料与证书,并维护证书有效期内的记录。
保存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应包含对境外接收方所在法域法律环境的分析。
建立传输台账,记录每次传输的目的、字段与数量,便于与实际批准范围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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