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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相关协议与制度的写法|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标准合同是出境合规中最常被使用的一份文件,但它并不是签完就完事的形式文本。其中关于传输范围、保存期限与再传输限制的条款,需要与企业实际的数据处理活动对应上。

本篇说明标准合同的落实要点与内部出境管理制度的写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出境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标准合同条款的落实

按照标准合同文本与境外接收方签约,逐条落实其中的义务,不得删减标准条款或作实质性变更。

配套约定传输字段范围、保存期限与再传输限制,把标准合同的义务落到具体的数据处理活动中。

二、内部出境管理制度

建立出境数据的清单与审批流程,明确哪些业务可以出境、由谁审批、需要哪些前置文件。

把影响评估、路径合规与传输记录的要求写入制度,使出境活动始终处于可追溯的状态。

操作清单

按标准合同文本与境外接收方签约,逐条落实义务,不作实质性删减。

配套约定传输字段范围、保存期限与再传输限制,使义务落到具体处理活动上。

在内部制度中建立出境数据清单与审批流程,明确哪些业务可以出境、由谁审批。

把影响评估、路径合规与传输记录的要求写入制度,使出境活动始终可追溯。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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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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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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