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用户注销了某平台的账号,两年后仍能收到该平台的营销短信。客服的解释是「注销只是停用,数据还需要保留备查」。这个解释在数据合规上站不住脚,因为它没有说明保留的法定依据。
本篇说明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的五类情形,以及个人请求删除与两项例外的关系。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与删除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删除义务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
一、主动删除的五类情形
第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目的不再必要。目的消失是删除义务的核心触发点。
第二,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产品下线、约定期限到期都落入这一情形。
第三,个人撤回同意。撤回后继续保存已无依据,应当删除。
第四,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违法处理情形下更应当删除。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请求删除与两项例外
处理者未主动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处理者应当及时处理。
例外有两项: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此时应当限制处理而非删除;二是删除从技术上难以实现,此时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操作清单
梳理处理目的已实现、产品停止、期限届满、同意撤回与违法处理这五类情形,逐一确认是否已触发删除。
对应当删除的信息主动执行删除,不以个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对主张保存期限例外的,指明具体法律法规依据与期限。
对主张技术难以实现例外的,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全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