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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删除权的三个常见误判|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

重庆数据合规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用户不说就不用删」「说技术上做不到就可以不处理」「备份数据里的信息不用删」,这三句话在数据留存管理中出现频率很高,也都需要修正。

本篇辨析围绕删除权的典型误解,并说明例外情形的正确适用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与删除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删除义务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

一、误判一:用户不说就不用删

符合法定情形的,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不以个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依赖用户申请才删,属于未履行主动删除义务。

二、误判二:说技术上做不到就可以不处理

技术难以实现是例外情形,且即使如此也应当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不能继续正常使用。

三、误判三:备份数据里的信息不用删

备份数据同样属于处理范围,应当建立备份数据的到期清理机制。以备份为由长期保留,缺乏充分依据。

操作清单

不要依赖个人申请才删除,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删除。

不要以技术困难为由继续正常使用数据,例外情形下也须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

不要把备份数据排除在清理范围之外,应建立备份数据的到期清理机制。

不要只删除主表而遗漏关联数据,删除应当是覆盖全链路的动作。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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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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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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