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用户不说就不用删」「说技术上做不到就可以不处理」「备份数据里的信息不用删」,这三句话在数据留存管理中出现频率很高,也都需要修正。
本篇辨析围绕删除权的典型误解,并说明例外情形的正确适用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与删除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删除义务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
一、误判一:用户不说就不用删
符合法定情形的,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不以个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依赖用户申请才删,属于未履行主动删除义务。
二、误判二:说技术上做不到就可以不处理
技术难以实现是例外情形,且即使如此也应当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不能继续正常使用。
三、误判三:备份数据里的信息不用删
备份数据同样属于处理范围,应当建立备份数据的到期清理机制。以备份为由长期保留,缺乏充分依据。
操作清单
不要依赖个人申请才删除,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删除。
不要以技术困难为由继续正常使用数据,例外情形下也须停止除存储与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
不要把备份数据排除在清理范围之外,应建立备份数据的到期清理机制。
不要只删除主表而遗漏关联数据,删除应当是覆盖全链路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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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任何合规结果。具体事项请结合业务场景与最新监管口径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