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删除争议中,主张方最容易取得突破的情形,是产品已下线或同意已撤回而数据仍在使用。这类事实的举证成本低,处理者往往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本篇从两侧梳理动作顺序与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与删除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删除义务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
一、企业一侧
第一步,建立数据留存台账与到期自动清理机制,把删除义务落到系统而非依赖人工记忆。
第二步,保存删除操作记录,形成可核验的履职证据,特别注意备份与第三方接收方的清理记录。
第三步,对主张技术例外或期限例外的情况准备好书面说明与依据,避免笼统以「无法删除」答复。
二、个人一侧
第一步,提出书面删除请求并保留提交与答复记录,明确请求事项与依据的情形。
第二步,处理者未实质处理的,主张其未履行删除义务,并关注是否仍在使用该信息。
第三步,核查产品已下线或同意已撤回后数据是否仍被使用,这类情形事实清晰、举证成本较低。
操作清单
企业侧:建立留存台账与到期自动清理机制,把删除义务落到系统。
企业侧:保存删除操作记录,特别注意备份与第三方接收方的清理记录。
主张方:提出书面删除请求并保留提交与答复记录,明确请求依据的情形。
主张方:核查产品已下线或同意已撤回后数据是否仍被使用,这类事实清晰、举证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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